在車險理賠案件中,交強險“間接損失”的界定以及間接損失到底屬不屬于交強險的賠付范圍,時常成為保險公司與客戶之間爭論的焦點。下面就一個具體的案例為您詳細解讀交強險條款中責任免除所指的“間接損失”。
案例情況:王某駕駛車輛與陳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兩車受損,交警認定王某全責。經法院調解,王某賠償陳某營運損失和誤工費5千元。此后,王某認為出租車司機的誤工費、營運損失,應與車輛修理費一樣都由保險公司支付,而保險公司拒絕理賠,王某因此將保險公司告上法院。但是,法院卻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的間接損失不屬于被告的賠償范圍,最終駁回王某的訴訟請求。
責任分析:陳某的營運損失與誤工費均屬于交強險條款中責任免除第三項“被保險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致使三者車受損,從受損到修復期間,受害人不能繼續(xù)運輸?shù)膿p失不負責賠償”所解釋的間接損失,不屬于事故過程所導致的直接經濟損失,所以,保險公司不負責賠償。
此外,受害人停業(yè)、生產及通訊、網絡中斷、數(shù)據丟失、電壓變化和不能供電、供水、供氣的損失以及由此引起的其他人員、財產、利益的損失;受害人的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以及只要是屬于受害人的間接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均不負責賠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