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本是一件雙方互利的好事,卻在現(xiàn)實中屢屢發(fā)生糾紛。北京市東城區(qū)人民法院法官王磊、黃兆峰日前告訴記者,從東城區(qū)法院近兩年受理的百余件案件來看,因買保險時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造成的糾紛已經占到案件總數的15%,這主要是由于人們在買保險時存在的一些認識誤區(qū)造成的。
王磊、黃兆峰認為,在東城區(qū)法院審理的這類糾紛中,有多起由于投保人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輸了官司,因此人們買保險時應避免三個認識誤區(qū):
誤區(qū)一:“保險公司已經對我進行了體檢,所以有些情況就不用說了!
保險公司的風險評估方式、程序、步驟,例如要求投保人到指定的醫(yī)院體檢,是保險公司內部對風險判斷的一種方法,并不導致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如實告知義務的放棄,如果體檢未查出投保人患有某類疾病,投保人未對這類疾病病史如實告知,保險公司仍可依此理由拒付保險金。
誤區(qū)二:“關于保險標的的任何情況,都要告訴保險公司!
我國保險法中有關投保人的如實告知義務屬于“詢問主義”,遵循“有限告知”原則!坝邢薷嬷币笸侗H藢ΡkU人書面詢問的問題必須如實告知,對保險人詢問以外的情況,投保人沒有告知義務。這是因為保險公司具有判斷哪些情況足以影響承;蛸M率的能力和經驗,所以法律并未要求買保險時把所有與保險標的有關的任何事實都告知保險人,但投保人對保險公司以書面方式詢問的事項,都應視為重要的告知內容,均負有告知義務。
誤區(qū)三:“投保時,只要簽字交費就可以了。”
保險合同中投保人的主要義務是保險費的支付,但是保險法規(guī)定了人身保險合同中,投保人在交納保險費時具有兩個月的寬限期,也就是說,投保人逾期兩個月交納保險費,不會導致合同無效也不會引發(fā)保險合同的解除權。投保人最重要的義務是告知義務。告知義務決定保險人有沒有解除權及賠償的范圍。保險不是商品買賣,買保險不履行告知義務,即使交了保費,也可能得不到賠償。
法官認為人們在簽訂、履行保險合同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一、仔細研究保險條款,不懂就問。保險公司責任免除的規(guī)定都在免責條款之中,對于條款中使用的專業(yè)化較強的生僻詞語,可要求保險代理人進行解釋,理解其含義后再進行投保。
二、認真閱讀投保書,知無不言。保險公司要求投保人告知的重要內容會在投保書中書面詢問,投保人要對每一項詢問如實告知,避免糾紛的發(fā)生。
三、保險標的危險增加,不要隱瞞。投保人未告知保險公司,雖然保險事故沒有發(fā)生,保險人在發(fā)現(xiàn)危險增加的情況下,有解除合同的權利。如果保險事故發(fā)生了,保險人可以對因為危險增加而發(fā)生的損失免責。
四、發(fā)生保險事故,及時通知。如果危險發(fā)生后沒有及時通知或者沒有及時采取措施,保險人可以對擴大的損失不承擔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