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經記者 邊萬莉 每經編輯 盧九安
近日,全國首例個人破產案辦結。
記者從溫州中院獲悉,債務人蔡某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平陽法院立案后,主持召開債權人會議,經債權人表決,最終同意蔡某提出的方案,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
溫州中院黨組成員、執(zhí)行局局長陳衛(wèi)國指出,平陽法院辦結的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是最高法院提出研究推動建立“個人破產制度”后全國首例具備個人破產實質功能和相當程序的個人債務清理案件。他表示,該案件引入了管理人制度、債權人會議制度等基本破產制度,首次探索自由財產、債務豁免、失權復權等個人破產中獨有的制度理念;充分體現(xiàn)了意思自治和人文關懷。同時,本案嚴格財產調查,充分保障債權人知情權、質詢權,嚴格落實監(jiān)督機制,將《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中有關防范逃廢債行為的制度安排落到了實處。
各方一致通過償債方案
據(jù)了解,債務人蔡某是溫州某破產企業(yè)的股東,經生效裁判文書認定其應對該破產企業(yè)214萬余元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經調查,蔡某僅在其現(xiàn)就職的瑞安市某機械有限公司持有1%的股權(實際出資額5800元),另有一輛已報廢的摩托車及零星存款。此外,蔡某從該公司每月收入約4000元,其配偶胡某某每月收入約4000元。蔡某長期患有高血壓和腎臟疾病,醫(yī)療費用花銷巨大,且其孩子正就讀于某大學,家庭長期入不敷出,確無能力清償巨額債務。
2019年9月24日,平陽法院召開蔡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第一次債權人會議。蔡某以宣讀《無不誠信行為承諾書》的方式鄭重承諾,除管理人已查明的財產情況外,無其他財產;若有不誠信行為,愿意承擔法律后果,若給債權人造成損失,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蔡某提出,按1.5%的清償比例即3.2萬余元,在18個月內一次性清償?shù)姆桨浮M瑫r,蔡某承諾,該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其家庭年收入超過12萬元,超過部分的50%將用于清償全體債權人未受清償?shù)膫鶆铡?/p>
本次參與表決的債權人在充分了解債務人經濟狀況和確認債務人誠信的前提下,經表決,同意為債務人保留必要的生活費和醫(yī)療費,自愿放棄對其剩余債務的追償權,并同意債務人可以自清理方案履行完畢之日起滿3年后,恢復其個人信用。
值得注意的是,債權人明確表示,自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六年內,若發(fā)現(xiàn)債務人未申報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
9月27日,平陽法院簽發(fā)了對蔡某的行為限制令,并終結對蔡某在本次清理所涉案件中的執(zhí)行。最終,該案得以順利辦結。
避免“一次失敗終身背債”
當前,“個人破產”的事實大量存在,許多“執(zhí)行不能”案件只能以“終結本次執(zhí)行程序”形式結案,成為法院執(zhí)行的歷史包袱,影響了強制執(zhí)行的司法權威和公信力。
2019年9月11日,溫州中院聯(lián)合溫州市金融辦召開新聞發(fā)布會,通報溫州開展個人債務集中清理試點工作相關情況,公布《關于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的實施意見(試行)》
溫州中院表示,與個人破產功能相當?shù)闹贫燃磦人債務集中清理制度,是在個人破產立法前的空檔期,在現(xiàn)有法律框架內依法開展的積極探索,希望發(fā)揮政府和法院的協(xié)同配合作用,加強對“逃廢債”行為的甄別與防范,同時也宣揚一種誠信精神,只要自始至終做誠實的經營者,哪怕失敗,仍然有一個制度安排,為有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能力的企業(yè)家解困松綁,為“誠信而不幸”的債務人獲得重生創(chuàng)造機會。
那么,在此制度下如何防范逃廢債行為的出現(xiàn)呢?
溫州中院表示,針對各方對逃廢債的擔憂和顧慮,法院在方案設計中特別注重堅持“誠信原則”,秉持“寬容失敗、嚴防逃債”精神,在清理程序各環(huán)節(jié)設置了嚴格的審查把關標準。包括對家庭財產的深入調查、設置附加條件的清償方案、一定期限的行為限制,一旦發(fā)現(xiàn)有逃廢債等違法行為,將恢復原案件執(zhí)行并給予相應的處罰懲戒,徹底打消不誠信債務人的僥幸心理。
此外,法院還建立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名單庫,定期在溫州中院網站等媒體公布。同時,在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案全部履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發(fā)現(xiàn)其在提交清理方案之前有未申報的重大財產,或者存在欺詐、惡意減少債務人財產或者有其他逃廢債行為的,債權人可以主張撤銷自己所作的債務減免約定,請求恢復按照原債務額進行清償。法院還將根據(jù)情節(jié)依法采取罰款、拘留等措施,情節(jié)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麻袋研究院高級研究員蘇筱芮表示,個人破產制度在國外實踐已久,對于現(xiàn)存的無法執(zhí)行的債務糾紛來講,具有現(xiàn)實意義。對于債務人來說,個人破產制度能夠使其脫離“一次失敗、終身背債”的枷鎖,有利于其重新振作,開啟新生活。對于債權人來說,個人破產制度能夠使執(zhí)行困難的債務糾紛,通過合法合規(guī)手段合理解決,同時亦能夠警醒債權人事前進行必要的盡調。此外,個人破產制度還有利于提升債務糾紛結清效率,減小司法資源浪費。
(責任編輯:蔡情)